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名利用职务便利以调表的方式为用水单位“优惠”水费,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欧某某、张某某,分别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庭审现场
案情简介
欧某某、张某某在湘潭京湘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多年,2022年下半年的一天,欧某某、张某某在与用水单位工作交流的过程中,用水单位提出希望能获得水费“优惠”,欧某某、张某某表示虽无相关政策,但两人有办法可帮助实现。因贪念作祟,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下半年间,两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调整用水单位入户水表数值和后台系统数据等方式为两家用水单位核减水量64405.37m³,共计侵占京湘供水公司301417.13元,两人从中分得10余万元。
案发后,欧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将共同侵占的301417.13元归还给京湘供水公司,获得该公司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打击:通过对案件证据的认真审查,准确认定欧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依法有力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行为。
警示教育:将警示教育课堂搬到法庭,通过对欧某某、张某某行为的剖析,以案释法,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前来旁听庭审的湘潭京湘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成员,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对个人、家庭及企业、社会的危害;同时向企业就健全内控体系、强化监管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引导侦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提出侦查监督意见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继续对用水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展侦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有效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有效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湘潭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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